在現實生活中,開發商開發商品房時,商品房必須通過檢驗才能投入使用。如果該房屋不被接受,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該房屋。開發商沒有住宅質量保證是否合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所以沒有住宅質量保證書是不合法的。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與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一致認為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即開發商取得了上述四方簽署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但往往忽略了專項消防驗收。允許送貨。
合同規定的交貨條件不得低于上述低標準。如果合同規定的交付條件低于上述低標準,則合同無效,業主可以拒絕接收該房屋。
很少有合同規定以通過綜合驗收為交貨標準,因為為了滿足綜合驗收條件,除了單臺機組的竣工驗收條件外,水、電、,供暖和其他配套設施必須由相關的水、電和供暖單位開放和覆蓋。蓋章、社區硬化、綠化竣工驗收等,取得《工程竣工驗收記錄表》,并具備申請大戶型證書的條件。一般來說,在單體單元竣工驗收后,業主可以接管房屋并進行裝修。水電可能是施工期間的臨時水電,通過單機竣工驗收是大多數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其出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
一般而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因此沒有住宅質量保證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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